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職業災害補償抵權疑義
全文內容: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所負補償責任,固可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但 書規定,在已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支付費用時,主張抵充,惟同條 第二款但書所規定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 ,此項補償因現行勞工保險條例並無任何給付之規定,應不生可依上開規 定主張抵充之情形。至於勞工若依同條例領有殘廢給付者,因合於勞動基 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雇主得抵充其殘廢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