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未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預告雇主,可否要求雇主發給服 務證明書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 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本案勞工雖未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 二項規定預告雇主終止契約,惟勞資雙方既已終止勞動契約,自應依前開 規定,發給服務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