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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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5)台內勞字第 4478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11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未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預告雇主,可否要求雇主發給服
務證明書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
          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本案勞工雖未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
          二項規定預告雇主終止契約,惟勞資雙方既已終止勞動契約,自應依前開
          規定,發給服務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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