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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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發管字第 1090519026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237 期
相關法條:
要  旨: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 47 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 46 條
第 1  項第 10 款營造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並自一百十年一
月一日生效
全文內容: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
          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營造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營造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相關圖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805
  17006 號令,修正,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0  年 12 月 9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005
  182971  號令,修正,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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