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發給離職證 明文件釋疑
全文內容: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離職證明文 件,係指就業保險法施行後,申請人如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離職證明,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離職證明文件: 一、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 機關通報。 二、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 四、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事實查證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