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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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一字第 0920003857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3 卷 2 期 52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發給離職證
明文件釋疑
全文內容: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離職證明文
          件,係指就業保險法施行後,申請人如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離職證明,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離職證明文件:
          一、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
              機關通報。
          二、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
          四、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事實查證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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