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按本會 91 年 10 月 7 日勞職外字第 0910205963 號函釋「…(五
)家庭類雇主非屬所得稅法第 89 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又雇主扣取
該項費用自始即不會向國庫繳納,故為避免雇主觸法或因仲介公司業
務疏失致雇主違法,仲介公司勿再請家庭類雇主每月為外勞扣繳所得
稅款。」,合先敘明。
二、據上,外國人受聘僱來臺工作所得之申報及納稅義務人為該外國人,
非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而家庭類外勞之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復非法定之扣繳義務人,故家庭類雇主不能預扣外勞所得稅款;若
經外國人書面同意提存者,應由外國人於金融機構開戶,雇主並應按
月存入,且存摺應交予外國人,不得交由仲介公司保管或存領。準此
,○○公司向○○○君收取所得稅款共計新臺幣 1 萬 9,008 元乙
事,若無法提出金融機構開戶及將存摺交予○○○君等相關事證以資
證明,自涉嫌違反本法第 40 條第 5 款規定,如已構成前開規定之
要件,縱○○公司事後退還所得稅款予○○○君,亦無解於本件違規
事實之成立,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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