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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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外字第 09100286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1 年秋字第 8 期 29-30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雇主預扣外籍勞工稅款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八款規
定疑義
主    旨:有關函詢雇主預扣外籍勞工 (以下簡稱外勞) 稅款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
          」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七條第八款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中心九十一年四月廿五日函。
          二  依財政部賦稅署八十九年十一月廿四日台稅一發第○八九○四五八一
              八九號函略以:外勞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 (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未滿一百八十三天者,其扣繳稅額應依
              非我國境內居住者之扣繳率就源扣繳;如居留預計將超過一百八十三
              天者,按我國境內居住者之扣繳率自始依規定辦理扣繳;惟每次扣繳
              稅額如不超過二千元者,得免予預先扣繳。準上,若外勞符合上述免
              予預先扣繳規定者,雇主得免予扣繳,惟若雇主仍予扣繳,而該外勞
              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雇主仍未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八款規定,
              惟若該外勞已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而雇主仍執意繼續代扣繳者,雇主
              已涉嫌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八款規定。
          三  另依財政部賦稅署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台稅一發字第○九一○○二八四
              七一號函規定,外籍家庭監護工或家庭幫傭之雇主尚非所得稅法第八
              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不得按照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及各類所得扣繳率之規定,自給付予監護工或幫傭之薪資中扣繳稅款
              。準上,若上開雇主於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監護工或家庭幫傭之薪資中
              扣取稅款者,即涉嫌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八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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