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依本會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台八十七勞職外字第○九○一一二五號令
修正發布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雇主得與外
國人訂立契約,以外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將工資百分之三
十以下數額存儲生息,俟其離境時領回」。查其立法意旨係避免外國
人在我國有任何不正當經濟行為及為所聘僱之外國人儲存生息,並非
作為預防外勞逃跑之保證金或損害賠償之用。另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
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二 依上述規定,有關 貴事務所當事人預扣外勞薪資作為保證金且暫存
入公司帳戶乙節,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依同法第七
十八條規定應處以三萬元以下罰金,係屬刑事責任,是否違法應由司
法機關按具體事實個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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