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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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4字第 1010132304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75 期 34275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以比例計給係指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
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算成年之比例計算。所得之基數以
分數(分子/分母)表示
全文內容: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
          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
          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
          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
          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
          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所稱「以比例計給」,
          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算成年之比例
          計算。所得之基數以分數(分子/分母)表示。計算方式詳如附件,並自
          即日生效。
          本會九十四年九月七日勞動四字第○九四○○四八九五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及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勞動四字第○九七○○八二七四五號書函自即日
          停止適用。
相關圖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4 年 9  月 7  日勞動四字第
  0940048956  號令,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1 月 11 日勞動四字第
  0970082745  號書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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