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
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
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
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
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
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所稱「以比例計給」,
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算成年之比例
計算。所得之基數以分數(分子/分母)表示。計算方式詳如附件,並自
即日生效。
本會九十四年九月七日勞動四字第○九四○○四八九五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及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勞動四字第○九七○○八二七四五號書函自即日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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