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無薪休假」之實施應否經由勞資會議同意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8 年 4 月 14 日府勞資字第 0980115202 號函。
二、查「無薪休假「(或行政假)並非法律名詞,更非雇主得以恣為之權
利。因景氣因素所造成之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
約照付。雇主如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可依法裁罰。事業單位如
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可與勞工協商並
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以共度難關,惟對
支領月薪資者,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及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
」。為求勞資關係和諧,勞雇雙方可透過勞資會議,就應否採行所謂
「無薪休假」進行討論,惟前開協議,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
,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
三、查事業單位如欲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其無工會
者,非經其勞資會議之同意,均不得為之。本案請併就事業單位是否
確符前開規定查明,有違法者,併請依法裁罰。
正 本:臺中縣政府
副 本:本會中區勞動檢查所、本會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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