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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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台勞動 2字第 001903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相關法條:
要  旨:
釋示國中、小學所僱廚工亦屬工友之範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
全文內容:國中、小學所僱廚工適用勞動基準法。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7 年 9  月 16 日 87 局企字第 022250 號函釋,
          受雇之廚工亦屬工友之範圍,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臨時人員所從事工作
          ,若與廚工相同者,亦應適用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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