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雇主終止按件計酬勞工勞動契約之資遣費給付及預告期間疑義
主 旨:有關雇主終止按件計酬勞工勞動契約之資遣費給付及預告期間疑義,復如 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高敬刑顥88易2698字第30170 號函。 二、按件計酬係勞工提供勞務獲致工資之計算方式,並不因此影響其勞動 法令應享有之權益。是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 書規定之情事終止勞工勞動契約,應依同法第十六條預告期間規定預 告暨第十七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21 日勞資 2 字 第 0970125033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