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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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5)台內勞字第 41920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7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13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167-16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18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183-18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185-18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00-201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191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預告工資以平均工資標準計給
全文內容: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同
          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期間預告勞工。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
          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該預告期間工資可依平均工資標準計給。復
          請查照。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勞動關 2  字第 109
  0128292A  號函,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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