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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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6)台勞資二字第 0150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係屬強制規定,違反者並可處以罰鍰
全文內容:一、台端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函悉。
          二、查服務證明書係用以證明勞工於事業單位之工作經驗及職位待遇等事
              項,關係勞工權益甚鉅。故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
              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係屬強
              制規定,違反者並可處以罰鍰。本條所稱之「勞動契約終止時」,自
              應包含「勞動契約終止之後」,因此台端如有在該公司服務之事實,
              ○○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尚無理由,以法無明文規定,拒絕開立台端
              之服務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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