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其定義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並就其勞務提供或工作 之事實,個案認定其是否實際從事勞動
全文內容:「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定義及其適用範圍釋疑 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定之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 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爰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雇主定義及適用範 圍,應依上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至是否實際從事勞動,應就其勞務提供 或工作之事實,予以個案認定。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3 年 4 月 3 日勞動保 2 字第 103 0140112 號函,自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