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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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0)台勞動二字第 0342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19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5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6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69-23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96-297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27-328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7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特別休假給予方式
全文內容: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款勞工定義: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故
          符合上開規定者,自有該法有關規定之適用。本案勞資協商採每月不固定
          工作四日或應工作需要不定時工作之方式,勞工其特別休假仍應由勞資雙
          方協商排定之;惟其排定特別休假日之工時數,亦應由勞資雙方協商訂定
          之。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007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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