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特別休假給予方式
全文內容: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款勞工定義: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故 符合上開規定者,自有該法有關規定之適用。本案勞資協商採每月不固定 工作四日或應工作需要不定時工作之方式,勞工其特別休假仍應由勞資雙 方協商排定之;惟其排定特別休假日之工時數,亦應由勞資雙方協商訂定 之。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007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