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108 筆 / 現在第 18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發文字號: 職公字第 096004875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相關法規暨解釋彙編(100年2月版)第 97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核釋職訓學員之財產所得,如經法院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視該財產所
得一部份之工資所得係屬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由
執行法院依具體個案審認之
司法院秘書長函
全文內容:一、按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
              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
              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定有明文。準此
              ,凡具備「勞工因提供勞務所得之報酬」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者
              ,即屬工資之範疇,本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惟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既明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
              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則債務人之工資所得,苟
              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即不得為強制執行
              。
          二、具體個案中,如何範圍內之工資所得係屬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
              親屬生活所必需,允宜由執行法院就具體個案斟酌,為避免行政干預
              法院獨立審判之誤會,本院未便就此表示意見。
共 108 筆 / 現在第 18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