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秘書長函
全文內容:一、按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
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
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定有明文。準此
,凡具備「勞工因提供勞務所得之報酬」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者
,即屬工資之範疇,本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惟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既明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
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則債務人之工資所得,苟
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即不得為強制執行
。
二、具體個案中,如何範圍內之工資所得係屬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
親屬生活所必需,允宜由執行法院就具體個案斟酌,為避免行政干預
法院獨立審判之誤會,本院未便就此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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