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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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2字第 0950114071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205 期 29909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5 年冬字第 18 期 20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委會令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月薪資總
額」之範圍
全文內容:核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有關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
          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依勞動基
          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
          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
          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至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
          定之獎金,倘係雇主所為非經常性之給與,或單方目的且給付具有勉勵、
          恩惠性質之給與,則不計入月薪資總額。另符合「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
          ,不論其名稱為何,均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本解釋自九十
          五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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