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技工、駕駛、工友特別休假日不休假加班費可否平均分攤計入勞保月
投保薪資疑義案,經轉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台八十八勞保二字第○
一○○一○號函辦理;並復貴處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八十八糧行字第
○二三四○號函。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復:按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投保單位應
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投保薪資,
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月薪資總額,係以勞動基準法
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
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
工資。又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自應屬工資之
範圍。據此,雇主如依前開規定所發給之不休假工資或加班費皆屬工
資範圍,自應併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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