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休假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其工資與加班費皆應併入月 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全文內容:按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 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投保薪資,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 之月薪資總額,係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工資為準。查勞 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 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又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 報酬,自應屬工資之範圍。據此,雇主如依前開規定所發給之不休假工資 或加班費皆屬工資範圍,自應併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