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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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台勞保 2字第 01001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特別休假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其工資與加班費皆應併入月
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全文內容:按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
          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投保薪資,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
          之月薪資總額,係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工資為準。查勞
          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
          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又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
          報酬,自應屬工資之範圍。據此,雇主如依前開規定所發給之不休假工資
          或加班費皆屬工資範圍,自應併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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