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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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1字第 0920006816 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就業保險法相關法規暨解釋彙編(95年2月版)第 60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離職原因如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
告,若與非自願離職之情形不符,不得以該獎懲通知書取代離職證明書,
辦理申請失業給付
全文內容:查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
          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另同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
          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
          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就業保險法針對「非自願離職」已明確規定,非
          上開列舉之離職情形,不得請領失業給付。案內台端所附○○有限公司獎
          懲通知書載明自 90 年 4  月 30 「停止試用」,離職原因與前揭列舉非
          自願離職之情形不符,故不得以該獎懲通知書取代離職證明書,辦理申請
          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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