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股權轉移,對舊有員工權益保障疑義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所稱「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係指事業單位依公司 法之規定變更其組織型態;或其所有權 (所有資產、設備) 因移轉而消滅 其原有之法人人格;或獨資或合夥事業單位之負責人變更而言。本案事業 單位股份轉讓如無上述情形,則原雇主仍繼續存在,員工工作年資自應依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