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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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4)臺內勞字第 8160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5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司轉讓,留用員工要求新舊業主約定由新業主繼續承認舊有年資合併計
算之書面保證,並交由工會存查是否可行疑義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七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到職年月日等
          資料,同法第二十條亦明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
          勞工,其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留用員工似無需要求新舊業
          主出具留用勞工工作年資繼續之書面保證,交由工會存查。惟工會認有必
          要,自得執行工會法第五條第十四款規定任務,與新舊業主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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