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
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第
24 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
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
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規定」。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
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如:勞工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 3 年 6 個月 15 天,則資遣費基數
為 3*0.5+ ( (6+15/30) /12) *0.5 =1.77 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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