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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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99)勞職業字第 099001085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應就個案事實調查後,視勞雇雙方終止勞動契
約之事由為個案判斷
主    旨:有關○○工程有限公司勞工李君之離職事由是否符合非自願性離職一案 
說    明:一、依「就業保險法第」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
              ,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
              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故勞工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應就個案事實調
              查後,視勞雇雙方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為個案判斷,非一體適用。
          二、是有關○○工程有限公司勞工李君之離職事由是否符合非自願性離職
              ,請  貴府先行釐清李君離職事由之事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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