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再詢東○鐵工所所僱勞工因到職當日發生職業災害死亡,其死亡補償
之平均工資計算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5 年 7 月 4 日屏府勞資字第 10521174300 號函。
二、按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不論口頭或書面,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不論
明示或默示,勞動契約即成立。本案勞工於 105 年 1 月 4 日至
工作場所提供勞務是否為另訂新約,應視勞雇雙方約定或事實上勞務
提供情形認定之。
三、勞雇雙方如約定以按日計酬之點工形式成立短期之勞動契約,依本部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 年 9 月 30 日勞動 3 字第 0970079
284 號函釋(如附件),又自今(105) 年 1 月 1 日起,勞工法
定正常工時自 2 週 84 小時縮減為每週 40 小時,按日(時)計酬
勞工,勞雇雙方以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額約定每小時工資額或於法
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以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為
其報酬,允認已依規定給付例假日及因法定工時縮減後所產生休息日
之工資,爰於計算其月平均工資時,其例假日及因法定工時縮減後所
產生之休息日之日數免予計入,得以其日薪乘以扣除例假日及休息日
之月平均日數約 21.75 日(【365 日-52 日例假日-52 日休息日】
÷ 12 個月)推計之,惟勞雇雙方之約定如有優於法令規定者,從其
約定。
正 本:屏東縣政府
副 本: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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