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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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3字第 1050131243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114 期 25327 頁
臺南市政府公報 第 105 卷 6-5 期
相關法條:
要  旨:
令釋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指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
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3 項或第
30-1  第 1  項第 1  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部分,
另 104.12.09  修正發布,並自 105.01.01  施行前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
則第 20-1  規定,不適用之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故本法所稱「雇
          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指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
          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
          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另,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
          施行前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之規定,不適用之。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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