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故本法所稱「雇
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指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
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
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另,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
施行前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之規定,不適用之。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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