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之裁罰及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
請求權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2 年 6 月 21 日府勞動字第 1026508807 號函。
二、查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
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
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及第 25 條規定:「數行為違反
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分別為一行為不
二罰原則與數行為分別處罰原則,爰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工
作時間、休息或休假等規定,是否為一行為,應考量勞動基準法保障
個別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就個案具體事實判斷,於符合比例原則下
裁處。
三、次查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有關出勤
紀錄之規定,旨在課雇主保存個別勞工出勤紀錄之義務,並應覈實記
載,以確明勞工之工作時間,俾利查核工資、實際工時等,對勞工權
益保障至為重要。
四、所述之事業單位位於貴轄之不同營業所,於 102 年前分別未置備勞
工出勤記錄,及未依法給附應休未休日數工資等情,因其違反法定作
為義務之期間及該條所保護對象(個別勞工)均不同,難認屬同一作
為義務之行為,可依說明二就個案之具體事實判斷後分別裁處。又未
休特別休假之工資請求權限制疑義,檢附相關釋函影本(如附),請
參考。
正 本:雲林縣政府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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