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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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二字第 0920056353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3 卷 11 期 39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57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指定「批發及零售業」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
全文內容:指定「批發及零售業」、「影印業」、「汽車美容業」、「電器及電子產
          品修理業」、「機車修理業」、「未分類其他器物修理業」、「洗衣業」
          、「相片沖洗業」、「浴室業」、「裁縫業」、「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
          務業」、「顧問服務業」、「軟體出版業」、「農林漁牧業」、「租賃業
          」及「自來水供應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並
          自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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