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例假日工作者,其加班工時應否計入每月延長工
作總時數限額內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台財稅字第○八九○四五八四七○號函
。
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此項例假依該法規定,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四十條所
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
在該假日工作。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將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
。至於勞工如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
倍發給,另該日工作時間屬該法第三十條所定正常工時後之延長者,
依本會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四一五三五號
函釋,應計入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二項所定之每月延長工時時數內
。該日工作時間如未超過同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依
本會八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台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三一六二號函釋,其工
作時數不包括在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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