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保險從業人員之勞務給付型態 (究為僱傭、承攬、委任、居間或兼具
僱傭與承攬之混合契約) ,前經本會分別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八十九
年七月十九日、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邀集保險業勞方代表、保險業資方
代表、學者專家進行三場次研討,獲致六點共識如說明,請參查。
說 明:一 保險業經本會八十七年四月一日公告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惟以
「保險」業務之特殊,保險從業人員與保險公司間之勞務給付型態將
涉及有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影響勞雇雙方權益甚鉅,為避免因此衍
生無謂爭議,本會特邀集保險業勞、資雙方代表及專家學者進行研商
,獲致共識如下:
(一)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保險業事業單位與從業人員之勞務給付型態,
以雙方自由訂定為原則。
(二) 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其從業人員並非當然有該法之適用,
仍應就實務上認定其勞務給付型態是否為僱傭關係而定。
(三) 財政部依保險法所訂定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在實務上所形成
勞務給付型態傾向僱傭契約現象及課稅〈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
〉問題,本會將函請財政部參考。
(四) 為使勞、健保爭議處理及事業單位與該從業人員間之關係可更清楚
界定,本會將與相關學者專家擬訂相關表列及運用加權比重方式,
使勞務給付之判定更簡便、標準化。
(五) 如經認定其關係非原有僱傭關係,並不影響契約當事人既存社會保
險權益。
(六) 希望各保險事業單位能就本身人員勞務管理工作重新審視,確立用
人型態,以避免爭議及營運成本上不可預期的支出。
二 前開共識中之第四點,本會已商請學者進行研究,待相關研究結果擬
定,本會將另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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