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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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二字第 0910010425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8 卷 10 期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30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事業單位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之工作時間計算
全文內容:事業單位如非因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
          因,而使勞工於該法第三十六條之例假日工作,自屬違法。惟如勞工已有
          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工作時間未超過八小時之部分,不計入該法第三
          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之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內;如超過八小時之部
          分,則應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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