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之工作時間計算
全文內容:事業單位如非因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 因,而使勞工於該法第三十六條之例假日工作,自屬違法。惟如勞工已有 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工作時間未超過八小時之部分,不計入該法第三 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之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內;如超過八小時之部 分,則應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