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務機構臨時僱用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
主 旨:關於公務機構臨時僱用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台北縣政府八十七年七月六日北府勞二字第二○四二八一號函辦 理。 二 查公務機構技工、駕駛、工友等自本 (八十七) 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 動基準法;凡職稱為技工、駕駛、工友者,無論其實際工作項目為何 ,均應適用該法,前經本會本年四月十七日台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一 三二一二號函釋在案;其他臨時僱用人員如其工作與技工、工友、駕 駛等相同者,亦應適用該法,業經本會本年一月六日台八十六勞動一 字第○五三八七五號函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