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則 勞工每七日中之休息日較一日為多時之處理 第二則 訓練時間應否計入工作時間之認定原則
全文內容:一 查「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至於勞工每七 日之休息日數較一日為多時,其超過一日之部分,是否為例假,應視 勞雇雙方之約定而定。 二 事業單位舉辦之各項訓練,如係由勞工自由參加,其不參加雇主亦未 予以不利待遇或其訓練內容與勞工工作無直接關連或不參加訓練亦不 對勞工工作之遂行產生具體妨礙,則其訓練時間無庸計入工作時間。 本案事業單位舉辦之訓練時間是否須計入工作時間,應就個案事實依 前開原則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