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係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所為之限制,亦有防止二份勞動契約
獨立存在之作用,同時在制止資方之變相加班,減少加班費之給付。
二、倘勞工於正常上班八小時後,又繼續在同一單位上夜班,應不得超過
四小時,且應以加班計算工資,此徵之勞基法第三十二條自明,至於
違反規定,雇主之責任應由當地檢查單位查處。
三、本案不得承認有二份獨立之勞動契約存在於同一當事人間且其契約標
的相同;如雇主願給付補償金或約定給付應從其約定;倘低於加班費
之工資,則應依前項說明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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