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指定 106 年 12 月 16 日(星期六)為第 9 屆立
法委員(新北市第 12 選舉區)黃○昌罷免案投票日,勞工於是日出勤工
作之工資給付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106 年 11 月 7 日中選人字第 1063750361 號函
(如附件)已敘明指定 106 年 12 月 16 日(星期六)為第 9 屆
立法委員(新北市第 12 選舉區)黃○昌罷免案投票日,及相關放假
事宜。爰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原毋須出
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指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
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二、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
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
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
理處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選舉委員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
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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