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64 筆 / 現在第 2 筆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3字第 109013005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動部就勞工罷工時雇主工資給付責任,及罷工與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事
假有別,應予分列等事項,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等規定之說明
主    旨:所詢勞動基準法規定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8  年 9  月 19 日府勞檢字第 1080236887 號函及 108
              年 11 月 7  日府勞檢字第 1080281516 號函。
          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規定,「罷工」係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
              供勞務之行為。復據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 年 7  月 14
              日台(84)勞資 3  字第 124023 號函意旨,勞工於合法罷工期間,
              暫時中止勞務之給付,雇主因勞工未提供勞務,而得免除其工資給付
              責任。
          三、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排定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另勞工如明確表示參與罷工而於罷工期間拒絕提供勞務,雇主因勞工
              未提供勞務,得免除其工資給付(照給)責任;其遇勞工例假、休息
              日及國定假日,亦同。至罷工與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事假有別,應予
              分列。
正    本:桃園市政府
副    本: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共 64 筆 / 現在第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