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如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該日數不發給工 資,而保留至下一年度或其他年度使用,自屬可行
主 旨:勞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如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其應休未休日數 不發給工資,而保留至下一年度或其他年度使用,為法所不禁,自屬可行 ,復請查照。 說 明:復貴局 79.4.4 七九高市勞局二字第○○四二二○號函。 正 本: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副 本: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本會勞動條件處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007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