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3 項、第 40 條所定「主管機關」,為事業單位 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如勞動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 廠或分支機構,為其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主 旨:所詢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3 項、第 40 條規定之「當地主管機關」疑 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7 年 9 月 15 日府授勞二字第 09706643300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3 項、第 40 條所定之「主管機關」,為 事業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如勞動契約當事人一 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 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