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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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2字第 097007944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3  項、第 40 條所定「主管機關」,為事業單位
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如勞動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
廠或分支機構,為其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主    旨:所詢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3  項、第 40 條規定之「當地主管機關」疑
          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7 年 9  月 15 日府授勞二字第 09706643300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3  項、第 40 條所定之「主管機關」,為
              事業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如勞動契約當事人一
              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
              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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