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災之認定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所稱之天災,係泛指因天變地異等自 然界之變動,導致社會或經濟環境有不利之影響或堪虞者,如暴風、驟雨 、劇雷、洪水、地震、旱災…等所生之災害;包括預知來臨前之預防準備 及事後之復建工作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