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有權隨時自請退休
全文內容:內政部 74.05.28 (74) 台內勞字第二九八九八九號函所示「勞工有權隨 時自請退休」,係指勞工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條件後, 因其自請退休權利已形成,故可隨時自請退休,惟自請退休亦屬勞動契約 之終止,故勞工仍應依該法第十六條規定預告雇主,但終止勞動契約如係 雇主主動為之者,則無庸勞工再提出自請退休,雇主即應依法發給勞工退 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