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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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2字第 100003640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保險條例第 6、8 條,鄉(鎮、市)民代表於所屬代表會成立勞保投
保單位參加勞保,應視鄉(鎮、市)民代表與其代表會間有無僱傭關係來
判斷,如兩者間無僱傭關係,不得以代表會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主    旨:有關鄉(鎮、市)民代表可否於所屬代表會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參加勞保疑
          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0  年 12 月 9  日內授中民字第 1000034944 號書函。
          二、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依法不得參加公
              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
              位,參加勞工保險。另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規定
              ,受僱於第 6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及實際從事勞
              動之雇主,得準用本條例規定參加勞保;又同條第 3  項規定,上開
              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保。爰此,勞
              工保險係以僱傭關係為前提,受僱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
              勞保,至雇主本身得與所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自願參加勞保。
          三、有關本案所詢應視鄉(鎮、市)民代表與其代表會間有無僱傭關係來
              判斷,如兩者間無僱傭關係,依上開第 6  條規定,不得以代表會為
              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勞工保險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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