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鄉(鎮、市)民代表可否於所屬代表會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參加勞保疑
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0 年 12 月 9 日內授中民字第 1000034944 號書函。
二、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依法不得參加公
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
位,參加勞工保險。另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規定
,受僱於第 6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及實際從事勞
動之雇主,得準用本條例規定參加勞保;又同條第 3 項規定,上開
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保。爰此,勞
工保險係以僱傭關係為前提,受僱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
勞保,至雇主本身得與所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自願參加勞保。
三、有關本案所詢應視鄉(鎮、市)民代表與其代表會間有無僱傭關係來
判斷,如兩者間無僱傭關係,依上開第 6 條規定,不得以代表會為
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勞工保險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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