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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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1字第 100009543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固規定,設籍未滿
10  年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自不得由公
教或公營事業機關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惟渠等若擔任無涉公權力
行使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工作人員、短期促進就業人員等職務,即非屬同
條項之規範範圍,而仍得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全文內容:設籍未滿 10 年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由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參加勞
          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有關貴局函詢設籍未滿 10 年之大陸地區人民於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
          )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乙案,前經本會 100  年 4  月 6  日勞保 1
          字第 1000140105 號函略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及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依法規不得從事工作者,自不得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至渠
          等若擔任無涉公權力行使及國家安全機密工作人員、短期促進就業人員、
          臨時工作津貼進用人員及其他公法救助人員,是否不受兩岸條例第 21 條
          規範限制乙節,經轉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釋略以,所詢人員如屬該會
          96  年 10 月 29 日陸法字第 0960018334 號函釋及 98 年 10 月 23 日
          陸法字第 0980020152 號函釋範圍之人員,則其進用不受兩岸條例第 21
          條之限制。

          註:依照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6 年 10 月 29 日陸法字第 0960018334 號
              函略以,協助辦理行政執行之委外人員,如與公務機關間未具有僱用
              關係,非屬兩岸條例第 21 條規範範圍。另依該會 98 年 10 月 23
              日陸法字第 0980020152 號函略以,依經建會促進就業推動工作小組
              所推動之短期促進就業方案項目,其進用工作性質屬「短期性」臨時
              工作,不在兩岸條例第 21 條規範範圍,惟機關進用時,仍應考量機
              關業務性質及機密安全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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