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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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2字第 0940023979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辦理勞工保險時,應以事業單位之規模,判斷強制投保或自願投保,
僱用人數之計算應包含所有員工
全文內容:判斷事業單位為強制投保對象或自願投保對象,應以事業單位之規模為依
     據,即僱用人數之計算應包含該單位僱用之所有員工,以保障勞工之生活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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