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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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2字第 092003418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法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僱用之員工
辦理勞工保險加保
全文內容: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
     加職業工會為會員者,始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
          規定,由所屬職業工會申報加保。另查勞工在受僱單位或在職業工會辦理
          加保,涉及雇主責任及保險費負擔比率等相關問題,若任由受僱於一定雇
          主之勞工亦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將使雇主規避應有之社會保險連帶責任
          ,而轉嫁由政府負擔(全民負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而設立,且向主管機關報備有案者,得依同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為投保單位為其僱用之員工辦理加保。至前依「公寓大廈
          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而設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已成立投保單位
          ,仍得比照該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為其僱用之員工辦理加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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