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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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2字第 102014051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被裁減資遣勞工另受僱於僅參加就業保險單位,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
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 5  條規定,應辦理裁減資遣人員續保之退保
主    旨:有關函報被裁減資遣勞工另受僱於僅參加就業保險單位,得否以被裁減資
          遣人員身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2  年 9  月 3  日保承新字第 10260562580 號函。
          二、查勞工保險為在職保險,惟為保障保險年資滿 15 年而被裁減資遣勞
              工請領老年給付權益,勞工保險條例定有被裁減資遣期間而自願繼續
              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依規定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
              之日止。爰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如再受僱於符合同條例第 6  條及第
              8 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時,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
              保險給付辦法第 5  條規定,應辦理裁減資遣人員續保之退保。
正    本:勞工保險局
副    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勞工保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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