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函報被裁減資遣勞工另受僱於僅參加就業保險單位,得否以被裁減資
遣人員身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2 年 9 月 3 日保承新字第 10260562580 號函。
二、查勞工保險為在職保險,惟為保障保險年資滿 15 年而被裁減資遣勞
工請領老年給付權益,勞工保險條例定有被裁減資遣期間而自願繼續
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依規定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
之日止。爰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如再受僱於符合同條例第 6 條及第
8 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時,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
保險給付辦法第 5 條規定,應辦理裁減資遣人員續保之退保。
正 本:勞工保險局
副 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勞工保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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