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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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4)台勞保二字第 13670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10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業務專輯(90年4月版)第 91-92 頁
勞農保報導 第 11 期 6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關於職業工會會員欠繳勞保保險費可否予以除名、退保疑義
主    旨:關於職業工會會員欠繳勞保保險費可否予以除名、退保疑義,核釋如說明
          ,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  依據本 (八十四) 年八月廿九日「八四年度勞保業務總研 (檢) 討會
              」討論案第二案工會代表建議事項辦理。
          二  邇來各級工會迭有反映,職業工會會員拒 (欠) 繳勞保保險費之件日
              漸增加,業已影響工會財務正常運作,爰建請准將積欠保費之會員於
              工會章程中訂定可予除名之規定。
          三  本案可由各該工會本自主原則,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於章程
              中訂定,會員欠繳保險費,經催繳後,仍未繳納致影響工會財務正常
              運作,得予除名之規定。其依上開程序除名者,因已非屬勞工保險條
              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強制投保對象,所屬投保單位自應依同
              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於除名退會之當日申報退保。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17 日勞保 1  字
  第 0970140144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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