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貴府函轉台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所擬具「自營作業及無一定雇
主之職業勞工加保資格之認定原則問題」之處理意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82.4.28 八二府勞二字第三六三五五號函。
二、所擬處理意見(一)有關自營作業職業工人加保各點,同意備查,惟
其中第二點後段,對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者,雖有辦
理營業(利)登記,可以自營作業身分加保乙節,為避免有浮濫加保
情事,應請轉知所屬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就「職業分業標準表」中
依職業類別及工作狀況研擬認定標準據以辦理。
三、所擬處理意見(二)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加保問題,建議勿以三個
月時間限制更換雇主乙節,查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其工作條件(包含
工作機會、工時、工作量、工作場所、報酬)不固定,故規定「經常
於三個月內受雇二個以上不同雇主」,所訂三個月期間對工作不固定
而言尚稱合理,仍請依照辦理。
四、至其他建議意見,俟修訂勞保條例施行細則時併案研議。
正 本:台灣省政府
副 本:台北市政府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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