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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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勞保二字第 24213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7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行政解釋彙編(86年4月版)第 21-22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自營作業職業工人加保認定原則
主    旨:關於貴府函轉台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所擬具「自營作業及無一定雇
          主之職業勞工加保資格之認定原則問題」之處理意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82.4.28  八二府勞二字第三六三五五號函。
          二、所擬處理意見(一)有關自營作業職業工人加保各點,同意備查,惟
              其中第二點後段,對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者,雖有辦
              理營業(利)登記,可以自營作業身分加保乙節,為避免有浮濫加保
              情事,應請轉知所屬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就「職業分業標準表」中
              依職業類別及工作狀況研擬認定標準據以辦理。
          三、所擬處理意見(二)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加保問題,建議勿以三個
              月時間限制更換雇主乙節,查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其工作條件(包含
              工作機會、工時、工作量、工作場所、報酬)不固定,故規定「經常
              於三個月內受雇二個以上不同雇主」,所訂三個月期間對工作不固定
              而言尚稱合理,仍請依照辦理。
          四、至其他建議意見,俟修訂勞保條例施行細則時併案研議。
正    本:台灣省政府
副    本:台北市政府等單位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5  年 6  月 27 日勞動保 2  字第 105
  0140323 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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