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最低工資」每月二萬八千五百九十;每小時一百九十元,並自一百 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 旨:訂定「最低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最低工資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訂定每月最低工資為新臺幣二萬八千五百九十元。 二、訂定每小時最低工資為新臺幣一百九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