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投保單位未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
續,嗣勞工遭遇職業傷病於領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其遺屬依規定請領遺
屬年金後,保險人是否再就遺屬年金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3 年 11 月 27 日保職補字第 11310139501 號函。
二、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
,投保單位未依第 12 條規定,為符合第 6 條規定之勞工辦理投保
、退保手續,且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發給保險
給付後,應於該保險給付之範圍內,確認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並以
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繳納。
三、查前開規定係為督促投保單位落實災保法強制納保規定,又旨揭被保
險人於領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該失能年金轉銜為照顧遺屬之遺屬年
金,係被保險人原有請領失能年金權利之延伸。爰為兼顧災保法強制
納保政策之落實與轉銜遺屬年金之性質,災保法第 36 條第 1 項所
定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之範圍,不包含同法第 50 條第 1 項所定之
遺屬年金。
正 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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