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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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1)台勞動二字第 0132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7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84-28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18-31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49-350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之養父母之生 (養) 父母喪亡,可否請喪假
全文內容:查民法上僅有「養父母」、「養子女」與「祖父母」之稱謂,並無「養祖
          父母」之稱謂。是勞工之養父母如未被收養,則養父母之本生父母即為勞
          工之祖父母,其如喪亡,應按祖父母之喪亡給假。
          又勞工之養父母如已被收養,則養父母之養父母即為勞工之祖父母,其如
          喪亡,應按祖父母之喪亡給假,至於養父母之本生父母如喪亡,應如何給
          假,可由雇主酌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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