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稱「全年」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稱「全年」係指勞雇雙方 所約定之年度而言。故勞工請未住院傷病假期間如跨越年度,則新年度仍 可請未住院傷病假三十日。且每年之未住院傷病假未超過三十日之期間, 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 不計入請假期內。惟雇主如給予勞工較法令規定為優之未住院傷病假期間 ,遇有上述假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另每年普通傷病假未超過 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