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得請之普通傷病假並 不以同一傷病為限,其假期可跨越年度併計為一年,是以內政部前於主管 勞工事務時,74.09.21 (74) 台內勞字第三四五三二四號函釋「普通傷病 假並不以同一傷病為限」、「其假期可跨越年度計算」。至於本會 79.01 .10 台 (79) 勞動二字第○○一八○號函釋之「係以同一疾病為準」乃指 勞工以同一病由連續請普通傷病假者應自發生之日起算一年,其假期自可 跨年度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