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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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1)台勞動二字第 38833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1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76-277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85-28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9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19-32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50-351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請假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得請之普通傷病假並
          不以同一傷病為限,其假期可跨越年度併計為一年,是以內政部前於主管
          勞工事務時,74.09.21 (74) 台內勞字第三四五三二四號函釋「普通傷病
          假並不以同一傷病為限」、「其假期可跨越年度計算」。至於本會 79.01
          .10 台 (79) 勞動二字第○○一八○號函釋之「係以同一疾病為準」乃指
          勞工以同一病由連續請普通傷病假者應自發生之日起算一年,其假期自可
          跨年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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